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和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销售不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以一栋建筑物换入乙公司的一批材料和一台设备。交换日,已知甲公司换出建筑物的原值为3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元,公允价值为320万元。乙公司换出材料的成本为90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100万元;换出设备的原值为250万元,已计提折旧4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200万元,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值。甲公司另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补价4.2万元,假定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双方换入资产后不改变原用途。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则甲公司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以及换入材料的入账价值分别是(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