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取得某市某区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投资6000万元开发商品住宅。甲公司委托乙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乙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被拆迁入就其房屋的性质与甲公司未能协商一致。该项目于2005年10月1日动工,由丙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承包施工。 该区私营企业职工以抵押贷款方式,于2006年2月以5000元/㎡的价格预购了一套80㎡的住宅。该项目于2006年6月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于2006年9月将该套住宅转让给他人,售房收入44万元。 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 )与甲公司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