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35岁,某市税务局干部。,女,31岁,商场营业员。与于1989年相识,自由恋爱一年后于199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生有一女,现年10岁。1998年春,与个体户通奸,得知后,与争吵,从此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同年冬天,向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不同意。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没有提出上诉。此后双方关系仍然没有好转,经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还擅自变卖了家中的电视机、电风扇等物(系于1991年4月份购买),对此双方又一次发生激烈的争吵,关系进一步恶化。1999年7月,搬到单位居住,不再回家,所有的收入不再贴补家用。只好靠自己的工资维持母女生活,家中的一套家具是婚前购置。 2002年9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声称不离婚决不罢休。则提出,其夫妻关系原本很好,只要和断绝来往,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不愿意离婚。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协议。另外,法院查明,在夫妻分居期间,向朋友借款5000元,也向亲戚借款1000元。 男女双方分居期间所借的债务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