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5年取得个体行医证后,利用其私房在A市开设了个体气功骨伤诊所。1998年5月,又以个人名义向市科委申请创办光华创伤气功研究所,同年6月该研究所被批准成立,其资金投入、人员聘用及管理等均由个人负责。1999年,又以研究所名义申请用地修建研究所,亦被批准。2001年,再次以研究所的名义,申请成立光华创伤中医院,同年年底被批准。在营业执照的有关栏目内注明性质为集体,院长为。该院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均未经过劳动管理部门或上级管理部门调拨,由自己聘请,对所聘人员未实行劳动保险及医疗保健、退休等待遇。该医院成立无其他资金投入,全由个人负责。 2003年5月,新婚不久的夫妇因车祸死亡。A市中医管理局于同年7月恢复该院继续开业,并另定他人为代理院长,同年10月,的父母,其妻的母亲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光华创伤中医院的所有财产属夫妇所有。而被告光华创伤中医院则辩称营业执照单位的性质一栏中填写的是集体,故该医院为集体所有,非属于夫妇个人的财产。 问题: 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