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2013年5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生产销售甲类啤酒4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100元,销售的同时另收取押金合计40000元。 (2)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每吨收购价均为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00元。 (3)研发部开发生产的一种新粮食白酒,小批量生产1吨,广告样品使用0.2吨,赠送给某单位0.2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35000元,成本利润率为l0%。 (4)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粮食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共50吨,取得乙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含代垫辅料15000元),乙酒厂的同类白酒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1200元/吨,款项已支付。乙酒厂代收代缴了消费税。本月内企业将收回的白酒全部批发售出,取得含税销售额560000元。 (5)销售散装粮食白酒3吨,含税单价每吨4680元,每吨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全部款项存入银行。 (甲类啤酒单位税额为250元/吨、乙类啤酒税额为220元/吨;粮食白酒的从价税率为20%,从量税额为0.5元/斤)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单位:元)。 (1)该企业销售啤酒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2)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3)乙酒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4)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乙酒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