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3日,某公司经理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随即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45万元。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天晚上,陪同客户吃饭,并喝了点酒,饭后欲驾车回家,客户之一的赵某主动提出他有驾驶证,可以为驾车护送其回家。赵某开奥迪轿车送到其住处,刚一下车,其不备将跑。猛然悔悟,拦截一辆出租车追赶,但没能追上。当天晚上就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立案审查后,对赵某作出收审决定,并先后两次派警员前往赵某居住地逮捕赵某,但赵某已潜逃外地,收审无法进行。3个月后,公安机关正式出具了机动车丢失证明,证明的奥迪轿1I已于3个月前在其住所附近被人抢夺,尚未侦破结案。 文先牛拿着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丢车证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作出了扣赔决定,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