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年末丙企业支付750万元资金吸收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丁企业,取得的有关资产原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900万元(固定资产评估增值100万元),承担的有关负债原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为3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此项企业合并交易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假定税法规定商誉价值按10年期在税前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进行如下会计处理(金额单位:万元): (1) 计算丙企业2008年年末、2009年年末与合并商誉有暂时性差异金额(注明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还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 计算丙企业2008年年末确认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中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金额(注明是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3) 编制丙企业2008年年末确认此项吸收合并的会计分录; (4) 编制丙企业2009年年末确认与合并商誉有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