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黄河公司以产品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20×8年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下列贷款均为不含增值税的货款): (1)1月1日,黄河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项建造合同,合同总收入1 000万元,合同总成本800万元,20×8年1月1日开工,预计20×9年12月31日完工。假设该建造业务属于企业的其他业务。20×8年当年有关资料如下: 20×8年实际发生成本500万元;完成合同发生成本300万元;当年已结算工程价款600万元;当年实际收到价款460万元。 (2)3月18日,黄河公司销售给某客户甲产品 600件,每件售价为210元,成本为150元,同时,黄河公司规定,若客户购买500件(含500件)以上可得到每件10元的商业折扣,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为了及早收回款项,黄河公司给予该客户现金折扣,现金折扣的条件为: 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黄河公司于4月1日收到款项。 (3)5月1日,A公司要求黄河公司给予所购商品10%的折让,因该商品外观存在质量问题,黄河公司同意了A公司的要求并到税务机关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是A公司 20×7年购入的,售价为600 000元,成本为 400 000元,货款尚未收到。 (4)6月10日,黄河公司向B公司销售乙商品 800件,每件售价500元,成本为400元;销售丙商品300件,每件售价1 000元,成本为800元,款项已收妥。 (5)7月1日,黄河公司与C公司签订一份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规定:C公司有偿使用黄河公司的商标权1年,一次性支付使用费500 000元,不提供相关的后续服务,款项已收到。 (6)8月20日,黄河公司将账面原价为600 000元,已提折旧为300 000元,已减值准备为 80 000元的固定资产对外出售,取得价款230 000元并存入银行。 (7)9月1日,黄河公司向D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 500 000元,增值税额为85 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00 000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同时协议约定,黄河公司应在20×9年1月1日将所售商品以510 000元的价格购回,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8)10月20日,黄河公司与E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黄河公司向E公司销售新产品,价款 1 000 000元,成本800 000元。合同约定试用期 6个月,若发现质量问题可以无条件退货,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价款尚未收到产品已发出。 (9)11月1日,黄河公司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给F公司产品2件,单价为200 0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150 000元,同时收回两件同类的旧商品,每件回购价为30 000元,回收的旧商品作为原材料 (不考虑进项税额问题),款顷已收到。 (10)12月31日,黄河公司偿还到期的银行短期借款100 000元;未到期借款分次付息的利息5 000元。 要求: 编制上述业务的有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