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津津食品厂11月份发生下列有关经济业务: (1)3日,从农户购入小麦100吨,每吨收购价800元,以现金支付。 (2)5日,购进食用油2吨,每吨4500元,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170元。转账支票付讫。 (3)9日,销售糕点,价款15000元,专用发票注明税款2550元,货款已入账。 (4)10日. 向儿童福利院捐赠食品一批,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价款为40000元,成本为29000元。 (5)11日,预缴上旬增值税税款20000元。 (6)17日,销售精炼食用油,价款35000元,开出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4550元,以商业汇票结算。 (7)21日,预缴中旬增值税税款20000元。 (8)23日,销售食品. 价款44000元,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款7480元,收到50%货款,余款尚未收到。 (9)28日,支付电费25000元,其中:生产车间19000元,管理部门6000元,专用发票注明税款4250元;支付水费8100元,其中:生产车间7800元,管理部门300元,增值税额1053元。 (10)30日,预缴下旬增值税税款2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作出相应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