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材料的日常核算按实际成本计价。该企业发生以下业务: (1) 从本地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价款为40 000元,增值税税额6 8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已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支付。 (2) 从外地采购原材料一批,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已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3 400元,货款已支付,但材料尚未到达。 (3) 上述在途材料已经运达,并验收人库。 (4) 从外地购入原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但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暂估价25 000元。 (5) 收到上述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26 000元及增值税税款4 420元。 (6) 从外地购进原材料一批,价款35 000元,增值税税额5 950元,供应单位代垫运输费1 110元(其中价款1 000元,增值税110元),签发一张1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42 060元,结算原材料价款和运输费,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7) 根据合同规定,预付材料款50 000元 (8) 上述(7)材料已运到并验收入库,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材料价款80 000元,增值税税额13 600元,补付余款43 600元。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