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生产性(国家鼓励类项目)外商投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7月28日开业,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经营期20年。1998年至2003年盈(亏)情况如下(该企业选择从1999年开始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2003年1月,外方投资者在原投资协议以外又追加投资新增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该企业有关资料反映2003年销售收入总额为12500万元(其中属当年追加投资项目的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先期和追加投资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未分别计算)。2003年已按2002年的所得额按季预缴了所得税。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1月对该企业2003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如下问题: (1)部分产品(属先期投资项目)销售款117万元(含税)未入账; (2)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了按工资总额1500万元计提14%的应付福利费210万元,实际在应付福利费开支的职工福利类支出为180万元; (3)2001年1月到期的应付账款15万元,已无法与债权人联系; (4)向境外慈善机构捐款1(汇率8.2,下同)列入营业外支出; (5)为外籍职工支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3列入管理费用。 要求: (1)计算1998年至2003年应纳所得税; (2)2003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所得税(自开业起免征地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