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宇机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发生下列业务(假设购进货物的发票都已通过认证): (1) 购入生产用A材料8吨,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 000元,税款6 500元,款已付,货物未入库; (2) 购入生产用B材料15吨,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5 000元,税款1 950元,款未付,货物已入库; (3) 支付A、B材料运杂费1 000元,取得运费普通发票。 (4) 销售产品甲机器5台,开具销售普通发票,发票上列示价税款合计139 200元; (5) 销售产品乙机器3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列示价款180 000元,增值税税款23 400元,货款已收; (6) 购买生产设备l台,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50 000元,税款19 500元。 (7) 上月购入的A材料验收入库后,由于仓库管理员失职被盗走2吨,该批A材料采购成本为10000元; (8)7 月15日暴雨冲毁B材料仓库,B材料损失5吨,该批B材料采购成本为5000元; (9)2017 年6月末留抵税额5 500元。 要求: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