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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华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业务对职业道德的影响及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案例背景】华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汽车)于1999年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独家发起设立,并于200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华为汽车主要从事汽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华为汽车是哲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2014年5月10日,哲诚会计师事务所与华为汽车续签了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哲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哲诚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同一品牌,共享重要专业资源。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以下事项:(1)注册会计师系哲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与注册会计师同处一个业务部门,注册会计师担任华为汽车2014年审计项目合伙人。2014年4月5日,购买了华为汽车股票5000股,每股12元,由于尚未出售该股票,哲诚会计师事务所未委派担任华为汽车审计项目组成员。(2)审计项目组的前任审计项目合伙人于1年前离开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应聘到启航公司担任财务总监。2014年4月华为汽车通过吸收合并并购了启航公司,成为华为汽车子公司(启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1年前加入启航公司前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也未继续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报酬或福利都已全额支付。审计项目组已就在启航公司的职位与治理层进行讨论。(3)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发现华为汽车与本事务所2014年3月接受委托的审计客户佳木汽车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哲诚会计师事务所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华为汽车和佳木汽车公司,继续与华为汽车续签了业务约定书。(4)轮胎公司与华为汽车均为集团的重要子公司。轮胎公司于2014年5月委托哲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与财务会计系统相关的内部审计服务,并由轮胎公司承担管理层职责。轮胎公司及集团不是哲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5)注册会计师以低于市场10%的价格购买华为汽车2014年最新上市的汽车,该汽车上市后好评,购买时,一次性支付车款80万元。(6)注册会计师曾担任华为汽车2013年度财务报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于2014年5月10日辞职,于2014年11月底加入华为汽车担任财务经理。(7)哲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父亲持有华为汽车少量股票。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这些股票市值5000元。合伙人自2013年起为华为汽车下属子公司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服务,但在服务过程中不承担管理层职责。(8)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委派注册会计师担任该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并负责华为汽车重要组成部分(全资子公司)的审计。(9)注册会计师拟在审计完成阶段实施针对特定项目(包括持续经营、法律法规、关联方等)的必要程序。(10)华为汽车2014年初启用了新的存货管理模块信息系统,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的审计项目组缺少这方面专业技能的人员。【案例要求】1.针对事项(1)至事项(7),逐项指出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并简要说明理由。2.针对事项(8)至事项(10),逐项指出哲城会计师事务所及华为汽车审计项目组成员可能违反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