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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2014年9月7日,、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个陈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播种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2015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本公司和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二人的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和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0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经研究,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和将经营农机厂的所得交给公司。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A.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案中的某与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
B.
与作为该公司董事与他人合作经营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销售,属于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且在性质上以营利为目的,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C.
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将和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D.
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无权将和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但可以就所遭受的损失向和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