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质量控制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会计师指派,副主任会计师可以分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工作,并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者责任 (2)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为上市公司审计项目中被评估为高风险的审计项目 (3)如果项目组成员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发生意见分歧,应当向应当通过向技术部门进行书面咨询,或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风险控制的合伙人进行讨论等方式予以解决。在分歧尚未解决之前,不得出具审计报告。 (4)以3年为周期选取每一位合伙人已完成的一个项目进行检查,如果合伙人在连续两次的检查中被评为优秀以后,可以每隔五年检查一次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4)项,逐项指出A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是否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