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 19 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 25 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按照《法国民法典》第 148 条规定,年龄在 21 岁以下的人结婚,父母同意。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1908 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1. 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 2. 本案如何判决? 案例二 特鲁福特是瑞士籍公民,在法国有住所, 1878 年在法国去世。特鲁福特生前留有一份遗嘱。按照该遗嘱,他的全部遗产(包括在英国境内的遗产 ) 都子继承。按当时法国冲突法和法瑞条约规定,特鲁福特的遗产继承问题本国法即瑞士法解决。按当时瑞士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全部遗产十分之九的份。死者的独生子据此在瑞士苏黎世法院就该遗嘱处理办法提起诉讼,要求取得他的份。苏黎世法院满足了他的请求。 由于被继承人在英国有财产,故他的独生子设法在英国执行瑞士法院的判决,英国法院重新审理了该案,按英国冲突法的规定,遗产继承依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即法国法;但法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遗产继承被继承人本国法,即瑞士法。 1. 英国法院审案过程涉及国际私法上哪一项基本制度? 2. 如果英国法院承认这一制度,其所作的判决和瑞士苏黎世法院判决是否相同? 案例三 安妮勒夫人为英国人,但住所地在法国,与其1866年移居法国直至1924年去世。生前立有遗嘱处理其全部个人财产。后该案在英国法院涉讼。 相关国家法律: 英国——遗嘱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被继承人有权遗嘱处分其全部个人财产。 法国——遗嘱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被继承人只有权遗嘱处分其1/3的个人财产 1. 假如该案采用一级反致进行审理,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 2. 假如该案采取双重反致进行审理,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 案例四 韩国籍留学生金××,借中国公民××的汽车出去兜风。路上因驾驶不慎,撞伤一个老太太,金××上前询问伤逝,得知老太太是侨居在中国的韩国籍公民。金××急忙开车送老太太去医院,慌忙之中忘记锁好车门,发现时,汽车已经被盗。金××拒不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和汽车损失。老太太和××分别将金××告上法庭。法庭经当事人同意,将两诉合并审理。 1 、 对老太太的起诉适用法律? 2 、 对××的起诉适用法律? 案例五 A 国的布莱克先生 2013 年 5 月,与我国东北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开采石油的合同。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依英国法律解决,后因布莱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黑龙江省某法院。布莱克称:“本人 19 岁,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按 A 国的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无效”。 1. 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认定? 2. 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案例六、中国公民 L 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 L 系中国人,在中国有住所。 2016 年 L 在澳大利亚去世。去世时 L 在澳大利亚有房屋两幢,生前在中国某银行有存款及利息 X 万元,在某投资公司有股票及股息 X 万 X 千元。 L 生前未立遗嘱,配偶早死,有两个儿子,一个住在中国,一个住在澳大利亚。 L 死后,两个儿子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 1. 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 2. 本案适用法律?结合题目说明涉外法定继承的两大准据法选择制度 案例七、 中国公民某、与合著一本有关内科的医学著作,由中国某科技出版社用中文出版,合署了 3 人的姓名。后来,与某将该书译成英文,由中国某出版社转让给英国某出版社在英国出版。、某在将书稿交给中国国内出版社时,在书稿上未署韩国作者的姓名。出版社由于疏忽也未提出异议,就在英国出版发行。该书英文版在英国出版以后,被韩国作者发现,并找到英国出版社,英国出版社称此稿系中国出版社转让,署名中没有韩国的名字。遂来中国状告中国某科技出版社侵权。 1.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否有著作权 ? 2. 是,假定中国法院因其作品在中国境内发表而给予其国民待遇,使其取得了著作权,这和我国所参加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否相矛盾 ? 案例八、 阿根廷人施政达在英国有一住所,因患肺结核死于英国。施政达在日本留有房屋等一笔不动产,其亲生儿子科利林在日本处理其父亲的财产时,与施政达的养女儿藤发生争执。于是,科利林与藤就该不动产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依日本法例,该不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施政达的本国法即阿根廷法,但阿根廷冲突规则规定应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法却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于是日本法院依日本有关不动产继承的实体法进行判决。 问题 1 、 该案的判决过程涉及国际私法上法律适用的哪一项基本制度? 2 、 现代国际社会赞成反致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案例九、 住在美国某州的一对表兄妹为逃避该州法律禁止近亲通婚的有关规定,便去另一州结婚,然后又回到该州居住。后来,男方在该州执行公务中死亡,女方即以死者妻子的身份在被告所在州依据《联邦雇主责任法》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被告所在州法院没有适用“在婚姻缔结地有效的婚姻到各地”的规则,而是以当事人规避法律为由,拒绝承认当事人婚姻的效力,因而驳回诉讼。 1 、 被告所在州法院为什么不承认本案当事人的婚姻效力? 2 、 法律规避的定义与法律效力把握? 案例十 荷兰籍男青年, 21 岁, 2013 年来中国旅游,在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农家,看中一套当地人的民族服装。经协商,以随身携带的照相机与之互易。甲打电话给好友乙,告知此事。这笔交易不合算,劝甲把照相机换回来,甲回到农家商谈返还之事,农家不同意。甲遂以自己时年不满 23 岁,按其本国法(荷兰法律规定 23 岁为成年年龄)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为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我国法院。 1 、某甲以依其本国法未成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理?为什么? 2 、假设甲青年 25 岁,是在登记注册的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在中国旅游期间,甲看中一种玉器饰物,遂以公司名义与当地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 1000 套玉器饰物的合同。后因资金问题,甲反悔。甲以其本国法规定玉器是国家专营商品,本公司不具有经营玉器商品的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应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该法人的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