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某县政府 第三人:、 一、[基本案情] 东乡县海商住楼原规划是沿街8层商住楼,规划为购房户共有的休闲花园。2003年商住楼竣工并销售后,开发建设者、在原规划为购房户共有休闲花园的北侧又先后建设私人四层住宅楼和扩建仓库,原告等购房户与、遂起纠纷,并多次要求某县建设局拆除、的私人住宅及扩建的仓库。2007年6月20日原告又向被告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告某县政府对某县建设局不履行职责拆除、个人四层住宅楼和后扩建仓库的行为进行复议”,被告某县政府在接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于2007年8月26日作出东府复决字(2007)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县建设局于60日内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原告先后还向被告某县政府提交过一系列内容大致相同的报告,并向省级部门投诉。2008年11月10日,江西省建设厅作出《关于对东乡县海超市后院违法建筑问题的处理意见》[赣建督(2008)2号]:“经我厅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请你县责成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依法对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之后,上述建筑物仍未被拆除,原告遂以被告某县政府管辖下应承担监管职责的建设、规划、土地、工商、消防等行政责任部门长期集体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某县政府必须对此承担行政不履行职责的责任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县政府:一、履行职责执行江西省建设厅赣建督(2008)2号文提出的一个月内强制拆除的处理意见,执行被告某县政府东府复决字(2007)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县建设局拆除、建在休闲花园中的违法建筑个人四层住宅楼和后扩建商场;二、履行保护原告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三、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制止、侵占原告土地违章建房的侵权行为,返还侵占原告的土地和侵权得利,排除侵权违章建筑造成的公共安全与消防安全危害;四、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行政措施强制新街综合商住楼项目部执行建设部门规划,承担在新街商住楼后院建休闲花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