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向林场购进原木一批并验收入库,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收购金额10万元。 (2)销售一批家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 (3)零售一批家具,价税合计20万元,应消费者要求送货上门,另收取运输费3 000元。 (4)将一批家具发往省外某家具经销公司代销,该批家具的生产成本为60万元,与代销单位约定不含税的代销价格为80万元。 (5)企业办公楼建设工程领用一套自产家具,生产成本为5 000元,同类家具不含税市场价为8 000元。 (6)因管理不善丢失以前购入的一批包装物,账面成本为5万元。 (7)购入不需要安装的生产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另支付该设备的运输费6000元,并取得了专用发票,全部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8)省外家具经销公司发来代销清单,销售家具价款80万元,家具厂向经销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经销商支付代销手续费5万元,收到了经销商开具的普通发票。 已知相关可抵扣进项税的发票均经过查询确认,请分步骤计算家具厂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