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系某工厂同事,双方经人介绍,在恋爱3年后,于1990年3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1996年,辞职下海,到南方一家公司做推销员。后与新单位的一女同事来往密切,到后来发展为非法同居关系。多次劝丈夫洁身自爱,断绝与的交往,但执意不听。2001年12月,以违反新《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和侵犯其配偶权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停止与的不正当关系,赔礼道歉,判令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试分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以他方违反《婚姻法》第4条为由提出诉讼?要求“第三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与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3月登记结婚。18岁入伍。结婚时,在外省某部队机关工作。婚后,的父母赠给两人名人字画6幅,纯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共价值7.2万元。婚后不久,复员回家,带回医疗费5 000元,高原补助费4 000元和一次性自主择业费52 000元。两人居住的房屋是婚前从单位承租的,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名下。2004年5月,与一女同事出差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门查获,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个月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房屋及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全部所有,并平均分配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高原补助费及一次性自主择业费。 [试分析] (1)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赠与的财产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带回的医疗费和高原补助费和一次性自主择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认识。因家贫,而又只有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随。婚后两人感情很好。2001年,产下一子,取名。渐渐地,自己在的地位感到不满,尤其是对孩子随了这件事不舒服。2002年,他没有与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 [试分析] (1)两家决定招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为条件,是否正确? (2)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