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6月3日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提供了被告手书 “向借款1万元。2010年6月3日” 借据复印件一张。 被告辩称:我的确在2010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但此款早已抵消。因为原告2011年2月打电话请我帮他买一台摄像机,我在2011年2月底买了摄像机,后不久便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里并将剩下的500元钱交给了原告。当时因原告找不到借据,所以借据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摄像机发票(购货人为)的复印件及手机电话录音(因当时怕搞错摄像机的型号,特意将原告要被告帮助买摄像机的电话作了录音)。 原告称:被告帮我购买摄像机花9500元是事实,但9500元钱在被告将摄像机送到我家给了被告,当时有朋友在场看到。据查已出国留学,其妻在法庭作证说:“我丈夫告诉我,家买了一台摄像机,9500元钱,是帮买的。我问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说是他在家看到点钱给。” 其中哪些是传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