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背景材料] 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中表明该工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工期为15个月。承包单位投标所报工期为13个月。合同总价确定为8000万元。合同约定: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25%以上时允许调整单价;拖延工期每天赔偿金为合同总价的1‰,最高拖延工期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若能提前竣工,每提前1天的资金按合同总价的1‰计算。 承包单位开工前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2-1所示。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4个事件,致使承包单位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实际用了15个月。 事件1:A、C两项工作为土方工程,工程量均为16万m3,土方工程的合同单价为16元/m3。实际工程量与估计工程量相等。施工按计划进行4个月后,总监理工程师以设计变更通知发布新增土方工程N的指示。该工作的性质和施工难度与A、C工作相同,工程量为32万/m3。N工作在B和C工作完成后开始施工,且为H和G的紧前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协商后,确定的土方变更单价为14元/m3。承包单位按计划用4个月完成。3项土方工程均租用1台机械开挖,机械租赁费为1万元/(月.台)。 事件2:F工作,因设计变更等待新图纸延误1个月。 事件3:G工作由于连续降雨累计1个月导致实际施工3个月完成,其中0.5个月的日降雨量超过当地30年气象资料记载的最大强度。 事件4:H工作由于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实际5.5个月完成。 由于以上事件,承包单位提出以下索赔要求。 (1)顺延工期6.5个月。理由是:完成N工作4个月;变更设计图纸延误1个月;连续降雨属于不利的条件和障碍,影响1个月;监理工程师未能很好地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应补偿工期0.5个月。 (2)N工作的费用补偿=16元/m3×32万/m3=512万元。 (3)由于第5个月后开始N工作的施工,要求补偿5个月的机械闲置费5个月×1万元/(月.台)×1台=5万元。 [问题] 请对以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4个事件进行合同责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