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开户行指定柜员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应根据债务证明的不同审核不同内容()。
A.
若债务证明为商业汇票的,审核凭证要素是否合规;背书转让是否连续和规范;付款人签章是否为银行预留印鉴;背书使用的粘单是否合规,委托收款背书是否符合规定。
B.
若债务证明为银行承兑汇票,应抽出银行承兑汇票留存联进行凭证号、印章、内容、笔迹等要素核对,并通过相关交易确认票据状态为“承兑”或“到期扣款”,挂失标志为“正常”。
C.
若债务证明为贴现票据托收的,还应审核最终背书人签章是否为“汇票专用章”
D.
若债务证明为储蓄存单的上门核实,并在收到资金后予以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