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罚款。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具有原告资格。
B.
甲、乙公司签订了甲公司公司购买5辆“三星”牌汽车的合同。乙公司按约定将汽车公司所在地火车站。某市工商局接举报扣押了汽车,并最终认定乙公司提供的五辆“三星”牌汽车某国外某一品牌汽车,乙公司将其冒充国产车进行非法销售,遂决定没收该批汽车。对某市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具有原告资格。
C.
从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对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不具有原告资格。
D.
在办理手机号码时,电信公司收取了其20元的卡费。认为收取卡费违法,物价局申诉举报,并提出了要求进行查处的诉求。市物价局没有对的请求事项作出处理。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