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桥头镇中心小学教室采光和厕所设臵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案 案情简介:2009年10月15日,A县卫生监督所两名卫生监督员在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县桥头镇中心小学1号教学楼教室采用单侧采光,其光线自学生座位的右侧射入,教室课桌面上的采光系数为1.15%,不符合国家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新建的2号教学楼没有在每层设厕所,不符合《国家学生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经调查,1号教学楼建于2001年7月,2号教学楼新建于2009年7月,2栋教学楼在建造前,都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以上事实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A县卫生局决定对该学校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及时通报了A县教育局。该学校接受了处罚,并在2010年寒假期间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改造,达到了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规定,教室采用单侧采光时,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射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