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36岁,某日走在乡间小被以为首的几人拦住,要求拿些“买烟钱”。声称没钱,便手拿铁锤向打过来,被打得满脸是血,无奈之下用挑东西的扁担打向,结果打在的胳膊上,造成其粉碎性骨折。案件经过县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互有责任,对、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一审宣判后,二人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父亲听人讲儿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于是向县法院申诉。 县法院受理申诉后,经过1年的时间仍然没有给予答复。县法院新到任的院长在接待群众来访的时候,听取了父亲的申诉,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当即决定由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重新审判。重新审判后,被改判无罪,但检察院认为改判有错误,在抗诉期内提出抗诉。第二审法院审理后,用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市检察院于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法院抗诉。市中级法院对抗诉进行2个月的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需要自己审理,于是指令县法院再审。 问题:本案有哪些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