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 (17 岁 ) 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 , 在侦查过程中 , 提出要求委托一名律师 , 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说 , 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 , 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后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 6 天 , 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说自己是未成年人 , 根据法律规定 , 应当由国家为他提供律师 , 因此他不想自己花钱请 , 要求人民检察院为他指定一名律师。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这一要求。后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 10 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 , 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 , 于是委托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 , 提出对案情根本不熟 , 纯属应付 , 拒绝继续为他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 , 同意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 , 并作出了一审判决。问 : (1) 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 ? 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 ? (2)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 6 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 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 (3) 在审查起诉阶段 , 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为指定辩护人 ? (4)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 是否正确 , 为什么 ? (5) 拒绝人民法院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 , 法院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