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符合低污染排放值标准的小轿车,2005年3月1日该企业期抵的进项税额为8.74万元。2005年3月该企业发生了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原材料、零部件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 60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612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另收取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90万元。以上款项均未支付; (2)进口小轿车发动机一批,离岸价为300万美元,国外运输保险费为30万美元,当日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为1:8.30,进口关税税率20%,国内运费发票上载明的运费和装卸费合计为26000元。以上款项均已支付,货已验收入库; (3)销售A类小轿车一批,共计300辆,含税销售单价为14.04万元/辆,另收取运输费用15万元,企业已将开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转给购货方; (4)自营出口B类小轿车600辆,不含税销售单价为1.5万美元/辆,当日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为1:8.20; (5)以60辆A类小轿车向某出租汽车公司投资。双方确认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 (6)将10辆C类小轿车分给高级管理人员使用。该种小轿车的单位生产成本为9.5万元,该公司近期五类似轿车出售。 要求: (1)计算3月进口货物相关税金; (2)计算3月税销售额、消费税额(消费税率5%); (3)计算3月的增值税额和当期的免抵税额(小轿车的出口退税率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