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采石应如何处理 【基本处理】 2010年4月至7月,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进行采石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三处采矿点,运用大型机械施工设备,通过剥离山体表层等方式进行露天开采石料,经专业加工后,销往中铁八局兰新铁路项目部。 【问题】 对于 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 应如何处理? 讨论: 【处理意见】对于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采石行为的处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根据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可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10000元的行政处罚。但该公司持有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所开采的石料为合法财产,不应没收。 第二种意见认为,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还应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以林业局的名义决定给予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撤离采石现场的人员、机械、设备、停止违法行为; ( 2)给予10000元的罚款; ( 3)没收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12968.50元。 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呢?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