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 年 2 月发生以下业务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烟叶 40 吨,每吨收购价 3000 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 120000 元。企业将收购的烟叶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烟丝厂生产加工烟丝,烟丝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 15000 元。烟丝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烟丝时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 30000 元、增值税额 4800 元,加工的烟丝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本月内企业将收回的烟丝批发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260000 元。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 12000 元,取得普通发票。烟叶税税率为 20 %,分别计算该企业本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及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