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18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的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乙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9月,A企业吸收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出资8万元。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2)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3)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5)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丁是否要承担责任? (6)甲、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