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某大学教授,娶妻,二人育有子女三个,长子,次子,小女。娶妻,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娶妻,在读高中。1999年5月20日,与外出车祸,当场身亡,重伤住院。在病床前,以为自己不久,当着两名单位同事的面口头吩咐其子女:自己过世后,将与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给小女,存款12给6,余4和各得2万。经治疗,康复出院,回到家里,写了亲笔感谢信一封感谢医生的精心治疗,书完兴起,喝酒两杯,突发脑溢血,于2000年11月20日不治而亡。办完丧事后,要外出打工。于是于2000年11月30日与签订售房协议,以12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与得知后表示反对,解释说,所得房款将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和同意。遂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取得首期购房6,当即分给妹妹3作为学习费用,收后交给其母代管。答应余款6个月后付清。之后不久,又与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又与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年4月25日,外出车祸受伤,肇事司机系好友,就未向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但因无力照管生意,也就无力支付7的购房余款了。2001年5月,索款未果。(中南财大2005年研) 问题: 本案中在1999年5月20日所作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