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名称的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监制地税务机关负责;开票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核实普通发票开具内容的虚实;对查获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假发票,由案发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处理
B.
鉴定部门当场不能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告知鉴定结果并出具"证明";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C.
执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工商局等)要求开具"证明",鉴定部门须把发票复印件粘贴在统一格式的"证明"上,同时在发票复印件和证明上骑缝处分别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和"鉴定国税机关"公章
D.
税务机关一般不受理填开时间已经超过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