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均系某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干部(财政所共4人,其中是所长,、二人是会计,是财政员)。2001年该县进行行政机构改革,将财政所人、财、物“三权”下放归属乡政府,其中财政所并入乡政府综合办公室,财政所是乡政府内设机构,职能仍是管理公共经费。根据乡政府财务规定,乡政府所有支出均需经过乡长签字同意。2002年4月至2005年6月间,4被告人利用管理公共财产的职务便利,虚列村干部补助费、农业税及特产税代征手续费、民政救灾费等名义,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冒充村干部、代征员签名,骗取农税代征费用、救灾款共计人民币54902. 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