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装饰装修公司系私营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私人家庭装饰装修业务,无需使用发票,遂未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也一直没有察觉。 2011年9月,某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其实施检查。该企业没有账证,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交出收入记录。在此情况下,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照程序对业主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承认,在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他公司共取得装饰装修收入120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表示愿意补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稽查局在无法查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口供,对作出了追补营业税36000元、城建税1800 元,并根据当地个人所得税代征率1.5%追缴个人所得税18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对不申报纳税造成的不缴处以2 罚款计111600元的处理。 没料到要补缴这么多税款,而且还被罚款了十几万,感到承受不了。于是将稽查局告到了法院。在法庭上,以稽查局对其补税罚款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市地税局稽查局的行政决定。对此,稽查局除提供签字认可的《询问笔录》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最后,法院以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为由,判市地税局稽查局败诉,市地税局稽查局原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 请分析该市地税局稽查局败诉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