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4年甲内资企业在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注册税务师在“长期投资――其他投资”明细帐中,发现上年结转投资额为200万元,接受投资单位为深圳乙公司,甲企业当年投资收益为帐户为0,在“其他应付款--深圳乙公司”明细帐中发现当年7月15日贷方发生额5万元,后附原始凭证为银行汇兑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凭证,注册税务师认定该项目为其他应付款为投资分回利润(与事实相符)甲企业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 假定甲企业当年和以前年度经营均盈利,也无其他涉税事项,甲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深圳乙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注册税务师应如何指导甲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并作相关帐务调整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