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属冶炼联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开采铜矿石40000吨。 (2)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铜矿石48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为150元,货物已发出,托收手续已办妥,货款尚未收到。 (3)销售铜矿石精粉6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为 1000元,款项已收到;把自产同种铜矿石精粉 56吨用于等价交换原煤,取得原煤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6000元,该铜矿与铜矿石精粉的选矿比为1:0.8。 (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金属矿石选厂销售铜矿石24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155元,价款 372000元,购销合同规定,本月收取二分之一的价款,实际取得不含税价款120000元。 (5)支付水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5200元,其中的25%用于职工浴池。 (6)购进两辆汽车专门用于运矿石,发票上注明两辆车的增值税额为40000元。 (7)把精选铜矿石精粉14吨(选矿比为1:0.35)赠送给关系单位,该铜矿石精粉没有同种产品的销售价格,但已知每吨成本为52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8)从某超市购进手套、工作服、头盔等劳保用品,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7208元。 (9)从某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用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4520元。 (本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认证。该铜矿石资源税额为5.5元/吨)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当期销项税额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