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6% o 2018年6月1日,准备建造一栋办公楼,同时配套净化水系统及安装检测设备,2018年6月 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该项目出包给乙公司承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建造新办公楼的价款为1 000,建造净化水系统为300 ,安装检测设备为60。假定不考虑其他 相关税费和其他因素,甲公司为此发生如下业务: 事项一:2018年7月1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 公司预付10%备料款1300,其中办公楼100,净化水系统30; 事项二:2018年11月1日,建造办公楼、净化水系统达到40%。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工程款结算520,其中办公楼400,净化水系统120 。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20,增值税数额为83.2。甲公司抵扣了预付备料款后,将余款通过银行存款付清。 事项三:2018年11月15日,甲公司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50,增值税税额为40,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已知该设备不属于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 ,其进项税额无需分年抵扣。 事项四:2019年6月1日,办公楼和净化水系统 完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工程结算款780 ,其中办公楼600,净化水系统180, 二公司开耳的增值税专用转票卜注明的价款为7802019年6月1日,办公楼和净化水系统 完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工程结算款780 ,其中办公楼600,净化水系统180, 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780,增值税数额为124.8。款项通过银行支付。 事项五:2019年8月1日,甲公司将检测设备运抵现场,交由乙公司安装。 事项六:2019年8月30日,检测设备安装完成, 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设备安装价款结算60,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9.6,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事项七:该工程项目发生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 监理费共计30,通过银行转账付清。 根据以上事项做项做相关的会计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