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长江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预计所得税税率未来期间不会变更,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公司2013年12月2日与长江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公司销售甲产品300件,单位售价500元(不含增值税),长江公司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长江公司收到甲产品后3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甲产品单位成本为300元。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发出甲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公司的退货率为20%,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上述已销售的甲产品尚未发生退回。按照税法规定,估计退货允许冲减退货当期销售收入。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4年3月1日,在2014年3月1日之前甲产品尚未发生退回,则公司因销售甲产品于2013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