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 16%。生产中所需W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18年6月份发生的有关W材料业务如下: ( 1)购入W材料100件,每件买价为1000元(不含税),增值税率为16%。发生运费2000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0%,所有款项已支付。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现合理损耗2件。 ( 2)6月6日,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购入W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163万元,增值税额26.08万元,保险费0.4万元(取得普通发票),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 3)6月10日,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W材料,并验收入库。投资合同约定该批原材料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415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26.4万元,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未发生资本溢价。 ( 4)6月份,生产车间领用W材料560万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W材料196万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W材料1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