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售价和原材料中均不含有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和原材料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甲公司2018年1月发生如下交易和事项:(1)1月5日,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为150万元,已办妥托收手续,同日收到乙公司交付的一张3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面值与应付甲公司款项的金额相同。(2)1月28日,公司销售原材料一批,价款为80万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2万元,为鼓励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丙公司于2月3日付清了货款。(3)1月20日,甲公司为租入某包装物支付给对方押金5万元。(4)1月30日,甲公司收到丁公司存入的保证金8万元。(5)本月甲公司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为6万元。甲公司1月份应该计入其他应收款的金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