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B公司、C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 (1)2000年年初,A公司于9个月前因购买B公司800000元商品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由于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无力支付。该汇票面值为936000元、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为9%。经协商双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根据重组协议,A公司用其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市价为310000元,A公司对该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300000元,应收现金股利20000元,未减值准备)和面值500000元、市价为520000元的A公司普通股抵偿全部债务。B公司未坏账准备,B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取得股权的印花税等费用3000元。假设没有其他相关税费。重组后,A公司不再持有C公司股份。 (2)2000年7月1日,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C公司,价款10000000元(含增值税),同时收到C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年利率为10%并于到期日还本付息的商业承兑汇票。2000年12月31日C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出现财务困难,无力兑现到期票据,与A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①免除票据利息。 ②以下列各项资产抵偿50%的债务本金: ———银行存款500000元。 ———应收D公司货款1000000元,D公司商业信誉一向良好,估计该笔应收款项可以足额收回。 ———库存原材料400000元,公允价值300000元,已提减值准备100000元。 ———库存产成品,成本600000元,售价1000000元。 ———固定资产,1500000元,已提折旧500000元,公允价值1200000元。 ———C公司普通股250000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2元。 ③剩余债务的偿还期限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在C公司盈利的年度,于年末支付6%的利息,不盈利的年份不支付利息。 (3)C公司2001年无盈利,2002年、2003年均有盈利。 (4)A公司对C公司投资后,不具有重大影响。 要求: (1)计算2000年年末A公司的将来应收金额、C公司的将来应付金额、A公司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 (2)分别编制A公司、B公司及C公司的2000年年初、2000年年末、2001年年末、2002年年末及2003年年末有会计分录。 (3)说明上述业务对A公司2000—2003年净损益总额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