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2009年3月31日,甲公司董事会就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的第一层商铺不再出售改用作出租形成了书面决议。 (1)2011年1月20日,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一栋写字楼用于出租,租赁期开始日为2011年3月31日,租赁期2年,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5500万元,未存货跌价准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预计净残值为500万元,采用直线法折旧。 2011年3月31日和2011年12月31日商铺公允价值分别为6000万元和610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收到6个月的租金300万元 (2)2012年12月31日商铺公允价值为6500万元,收到本年租金600万元。 (3)2013年6月30日对外出租的房地产租赁期届满,企业董事会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用于该房地产重新开发用于对外销售的,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转换日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6400万元。收到半年租金300万元。收回当日开始进行改良,发生符合资本化的改良支出600万,2013年12月31日改良完成,并于当日与长江公司签订合约,以7500万元的价格将该写字楼出售。 甲企业对房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2013年有关该投资性房地产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