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常出差不在家,经朋友的推荐下于2006年3月,将自己的2间房屋投保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同年7月从外地回来,由于屋内有蚊子便将家里的蚊香点燃,当晚一朋友打电话约喝洒,便离开家中,和朋友一起喝到很晚,由于喝了很多酒便在朋友处睡着了,第二天上午8点,邻居突然来电话说家中着火了,听后便起身要走,朋友提醒说你不是买保险了吗,你回去有什么用啊,由于酒还未,听朋友这么一说,便倒头又睡着了,直到当天下午2点才回到家中,发现家中大部分财物均已烧光,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经消防人员和保险公司对现场的查勘,确定着火原因,是因为家中蚊香燃尽部分滴落到地上,将铺在地上的地板革给烧着了,由于家中没人火势随后蔓延了整个屋子,才导致了这场火灾的发生,家中财产的损失总计为6万元,遂对保险公司提出了事故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对事故的发生调查发现,当天接到邻居的失火电话通知后,即未拔打119实施报警,也未及时到达失火家中,实施抢救财产或协助消防人员实施有效灭火工作,违反了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的规定,故保险公司提出对此次失火事故拒绝赔偿。 当接到拒赔通知书后,立即表示不服,并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对本案进行大量细致的排查工作后,经审理认定,与保险公司签定是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此次事故的发生也确实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但是由于对待事故发生后的消极处理方式,违返了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故对此次事故的损失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故赔偿4.2万元,对此次事故也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故承担此次事故的30%责任,自己承担1.8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均未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是否合理,提出你的观点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