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银行业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接受采访(2019年4月30日) 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近期拟推出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具体是: (1)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 ,同时取消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2) 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3) 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4)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 (5) 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 (6) 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 (7) 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 (8) 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 (9) 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10)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放宽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 (11) 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12) 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指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是我国经济和金融自身发展的需要,这将有利于丰富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也有利于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扩大产品与服务创新,增加金融有效供给,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金融服务需求。通过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布局,有助于以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进一步指出,金融管理部门坚持内外一致,对境内外各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当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已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股权结构。其中,民营资本在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保险公司总股本中,已分别达到43%、56%、83%和49%。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为1.64%和6.36%。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将更加有利于银行保险机构充分竞争,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形成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 结合当下美国发起贸易战,纠集其同盟对中国的民营企业华为进行绞杀,如何认识、评价我国的金融开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