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旅行社组织了一个“桂林山水一日游”旅游团,全团一行25人,每人600元。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往返乘坐豪华空调旅游车,住宿标准是“标准双人间,独立卫生间”,餐饮标准是“八菜一汤”,不含酒水,在桂林游览5个景点。该团游览完景点,导游员介绍了下榻的二星级饭店。旅游团于傍晚入住了约定标准的房间,有几位客人进认为该饭店不符合二星级标准,理由是无中央空调、无热水供应,且地毯IH等,拒绝人住,并与导游员发生争执,决定解除此次旅游合同,几位客人当夜自行返回广州,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全部旅行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团安排下榻的饭店确属于二星级饭店。 问题:旅游者能单方自行解除合同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