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某市化妆品生产企业, 2018年3月发生以下经营业务: 从境外进口高档香水精 30公斤,每公斤货价1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无法确定,经海关查实其他运输公司相关业务的运输费用占货价的比例为2%。向海关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该企业委托运输公司将高档香水精从海关运回本单位,取得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用 5.73万元。 该企业将 3公斤高档香水精(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当月售给其他化妆品厂,每公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万元,企业领用15公斤投入本企业生产车间连续加工高档化妆品。 当月销售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500万元。 (提示:高档化妆品关税税率 10%、增值税税率16%、消费税税率15%。) 要求: ( 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 ( 2)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 ( 3)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 4)计算该企业在国内销售环节缴纳的消费税。 ( 5)计算该企业在国内销售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 6)该企业的城建税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