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根据第367条对我们提出控诉,是因为我们指责这些宪兵有下列这种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确已发生,就会引起公民对他们的鄙视和憎恨。如果你们按照检察机关的意旨解释“憎恨和鄙视”这两个词,那么,只要第370条还有效,出版自由就会完全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报刊怎么能履行自己的首要职责——保护公民不受官员逞凶肆虐之害呢? 材料二: 至于我们,那么,根据我们的全部精力,摆在我们面前的只有一条路。将近四十年来,我们都非常重视阶级斗争,认为它是历史的直接动力,特别是重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认为它是现代社会变革的巨大杠杆,所以,我们决定不能同那些想把这个阶级斗争从运动中勾销的人们一道走。......如果党的新机关报将采取适合于这些先生们的观点的立场,如果它将是资产阶级的报纸,而不是无产阶级的报纸,那么很遗憾,我们只好公开对此表示反对,并结束我们一向在国外代表德国党的时候所表现出来的和你们的团结一致。 材料三: 你们曾企图强行阻止这篇文章的发表,并向《新时代》提出警告:如果发生莱斯情况,可能就得把《新时代》移交给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管理并进行检查,从那时起,由党掌握你们的全部刊物的措施,不由地使我感到离奇。既然你们在自己的队伍中实施反社会党人法,那你们和普特卡默有什么区别呢?其实这对我个人来说,倒是无关紧要的:如果我想讲话,任何国家的任何不能迫使我沉默。不过你们还是想一想,不要那么气量狭小,在行动上普鲁士作风,岂不更好?你们——党——需要社会主义可续额,而这种科学没有发展的自由是不能存在的。这样,对种种不愉快的事只好采取容忍的态度,而且最好泰然处之,不要急躁。在德国德国社会主义科学之间哪怕是有一点不协调,都是莫大的不幸和耻辱,更不用说分离了。执行委员会和你本人对《新时代》以及所有出版物保持着并且应该保持相当大的道义上的影响,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你们也应该并且可以以此为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