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三人一起从事食品批发生意。1999年7月,与一起到汕头进货。出发前黄某提议二人应携带现金前往,以免到银行取钱被人盯稍。、觉得有道理,接受了黄某的建议,将10万元现金用布缝好捆在腰间。到汕头后,、饥渴难耐,到酒店就餐了两瓶白酒。结果由于酒后神志不清导致10万元现金全部失窃。黄某认为货款失窃是由于、疏忽大意所致,要求二人承担全部损失;、却认为这是意外事件,二人并非故意,因此三人平摊损失。三人相持不下,黄某即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对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作出后,认为如果黄某不提议携带现金也不会造成遗失现金的后果,若携带存折还可以通过挂失的办法补救,所以黄某对损失也有一定责任;另外当晚喝酒是的提议,其应当承担比自己更多的责任,于是据此向法院提起了上诉。关于本案二审三人的诉讼地位的说法错误的有: A.若、未提出上诉的,二者均为被上诉人 B.为上诉人,未提起上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C.对其与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且未上诉,列为被上诉人,黄某则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D.法院应当追加为的共同上诉人,黄某则为被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