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身高不足1.5米、22岁的某大学历史系应届毕业生满怀热情报名参加广东省公务员考试,没想到却被人事部门的一纸规定拦在考场外。她在报考广东省地方史志办时,由于所学专业对口,学习成绩优秀并发表过专业论文,用人单位对她各方面的情况表示满意,于是她顺顺利利拿到了该单位的准考证。可是时隔不到1小时,她突然接到广东省地方史志办的电话:要求她立即退回准考证。随即找用人单位了解情况,该单位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广东省人事部门对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身高有文件规定,身材过矮的人员不允许报考,而身高差了两厘米,按规定不能接受其报名。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还带到广东省人事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即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第六章“体检与考核”第21条规定,体检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由省人事部门规定。而广东省人事部门1999年制定的《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第3章第12条第11款规定:男性身高1.6米以上,女性身高1.5米以上。广东省人事厅工作人员表示,既然有明文规定就要严格执行,身高不达标绝不会录用,就是差一点也不行。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分析,的什么权利被侵害?为什么?如何评价类似(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这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注意:分析此题的字数不少于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