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于1996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商店,其中出资比例2万元,出资2.5万元,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提亏损。三方在当月交清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7年2月开始,三人意见发生分歧,在1997年9月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变卖了他的这辆车清偿债务,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渔场2万元。1997年11月1日,私自与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但、不同意。这时就要求退伙,在、不同意的情况下,于1997年12月1日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要求分摊商店的亏损,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分摊为由拒绝分摊。1998年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要求,要求其清偿合伙企业欠1996年货款6万元。说自己早已退伙,对合伙债务可由负责,自己不负责。A公司找到,认为还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欠某渔场2万元,渔场也诉诸法院,要求偿还债务。问: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的行为是否有效?能否成为合伙人?